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全文「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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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条款
条例中定义的体育经营活动,指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体育活动,如健身、训练、竞赛、表演等。具体项目需遵循国家和省级的指导规定。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体育活动经营、消费和管理行为,均需遵守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活动。
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法规有着严谨的立法历程。于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初的管理条例。随后,经过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此条例在同年5月26日正式生效。
第八条修改为:“举办危险性大、专业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应按法定程序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陕西省旅游条例》《西安市旅游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噪声污染管控。
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对《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培训、训练等经营活动。
3、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及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第十四条。对《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六条。十对《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三项。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私营企业发展,规范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吉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1修改)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进行经营的活动。
2、《吉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向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的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3、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删去第三十九条中的“运往省外木材,必须凭市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对《长春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及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第十四条。对《长春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
5、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 文件名称 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 修改内容 1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第十一条修改为:“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到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6、对《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输的车辆应当取得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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